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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2-11-08 | 10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2〕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ぬ趵贰渡钲谑惺屑恫普ㄏ钭式鸸芾戆旆ā罚ㄉ罡妗?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并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集体决策、项目储备、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活动,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ぁ⒐芾?、服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下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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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知识产权?;つ芰μ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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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由地方承担的工作项目。


第二章 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第五条  申请本节资助和奖励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申请资助或奖励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管理和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或奖励条款规定条件。


  第六条  实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为:申请人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资助1500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5件。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或者实质审查费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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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昵肴说闹魈遄矢癫牧?,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第七条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ㄒ唬┥昵肴嗽谂分拮ɡ只竦梅⒚髯ɡ谌ǖ?,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0元;


 ?。ǘ┥昵肴嗽诿拦ɡ瘫昃只蛘呷毡咎匦硖竦梅⒚髯ɡ谌ǖ?,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4500元;


 ?。ㄈ┥昵肴嗽诤匦硖竦梅⒚髯ɡ谌ǖ模考ɡ枰淮涡宰手?700元;


 ?。ㄋ模┥昵肴嗽谟⒐ɡ只竦梅⒚髯ɡ谌ǖ模考ɡ枰淮涡宰手?100元。


  本条资助的申请金额不得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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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赜谏昵虢鸲畈桓哂谟泄刈ɡ竦米ɡㄋ赡傻墓俜焦娑ǚ延玫?0%的承诺函;


 ?。ㄋ模┥昵肴说闹魈遄矢癫牧希笠悼梢悦饨淮讼畈牧?。


  第八条  实施促进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奖励。奖励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目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笫乱档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ǘ┗?、持续开展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创造、运用、?;せ?,有效促进深圳市高价值、高质量培育工作发展;


 ?。ㄈ┥昵肴嘶凳┥钲谑兄恫ū;ず驮擞谩笆奈濉惫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未来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布局、海外发明专利布局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ㄋ模┰谧ɡ废?、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或者获得专利奖等转化运用方面以及专利?;し矫嫒〉媒虾贸尚В?/span>


 ?。ㄎ澹┙?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奖励。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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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渌咛?、充分反映申请人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资助标准为:给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一次性资助每家1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笠怠⒏叩妊;蛘呖蒲凶橹?;


 ?。ǘ┥昵肴艘淹ü镀笠抵恫ü芾砉娣丁贰陡叩妊V恫ü芾砉娣丁坊蛘摺犊蒲凶橹恫ü芾砉娣丁啡现?,证书为有效状态;


 ?。ㄈ┥昵肴嘶竦蒙鲜鋈现さ氖奔湓谧手昵肴盏纳夏甓?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ㄋ模┥昵肴宋椿竦霉屑吨恫ü芾砉娣豆岜耆现ぷ手?。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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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昵肴说闹魈遄矢癫牧?,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ㄈ镀笠抵恫ü芾砉娣丁贰陡叩妊V恫ü芾砉娣丁坊蛘摺犊蒲凶橹恫ü芾砉娣丁啡现ぶな榧爸な橛行缘南喙夭牧?。


  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ǘ┗衿拦愣∽ɡ被蚪艹龇⒚魅说?,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ㄈ┗衿郎钲谑凶ɡ钡模肯钜淮涡越崩?0万元;


 ?。ㄋ模┗衿馈爸泄瘫杲鸾薄钡?,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奖励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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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昵肴说闹魈遄矢癫牧?,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ㄈ┗竦媒毕睢⒆手实南喙匚募?。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  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粲谝婪ǖ羌亲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蛘呖蒲性核闪⑹奔?年以上,且未获评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未获得过本规程第十二条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第十三条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以及本条规定的资助;


 ?。ǘ┰谏钲谑写邮律疃谏钲谑杏涤形榷ò旃∷?;


 ?。ㄈ┚哂兄恫ü芾聿棵藕妥ㄖ肮ぷ魅嗽保呀⒔衔∪闹恫ü芾碇贫?;


  (四)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并取得成效;


 ?。ㄎ澹┙?年专利授权量或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恫ㄔ擞贸尚Ш茫恫ǘ圆罚ǚ瘢┢鸬胶诵闹С抛饔?,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


 ?。ㄆ撸┮呀⑼晟频闹恫ū;ぬ逑?,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ò耍┥夏甓榷灾恫üぷ鞯耐度耄ê恫ㄈ肆Τ杀尽⒅恫ń逃嘌?、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本条资助与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资助和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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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昵肴酥恫ü嬲轮贫冉ㄉ柘喙夭牧?;


  (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各领域工作成效的相关材料;


  (五)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工作成效相关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知识产权投入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支持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或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助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工作载体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ǘ┰谏钲谑写邮律疃?,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ㄈ┯薪∪陌嫒ū;ぶ贫?,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せ?,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ㄋ模┚哂凶灾鞔葱履芰?,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ず凸芾?,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承诺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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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嫒ū;ぜ肮芾碇贫?、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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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嫒ù丛?、运用、?;ず凸芾?,以及在作品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相关材料;


 ?。┤砑婊蚀?00%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ㄆ撸┥夏甓劝嫒ㄏ喙夭稻纯隽己?,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支持深圳市商标品牌事业发展,开展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助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钲谑猩瘫昶放苹嘏嘤ぷ髟靥迤笫乱档ノ唬谏钲谑写邮律疃?,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ǘ┚哂薪细叩纳瘫昶放埔馐?,已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已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已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商标管理专职人员3人以上;


 ?。ㄈ┥瘫曜⒉嶙芰坎坏陀?00件,近3年商标注册量持续增长;


  (四)每年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用于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且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ㄎ澹┗股瘫昶放圃擞?,上年度商标产品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股瘫晡ɑ疃?,积极组织开展商标培训活动。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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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昵肴酥魈遄矢癫牧?;


  (三)商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商标注册证书及其清单;


  (五)商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相关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用于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1%的审计报告;


 ?。ㄆ撸┛股瘫晡ɑ疃?、培训活动的相关材料;


 ?。ò耍┥夏甓壬瘫瓴废喙夭稻纯隽己?,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为:对于已经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联盟秘书单位或者发起单位,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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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艘严蛏钲谑兄恫ㄖ鞴懿棵疟赴福闪?年以上且运作良好;


 ?。ㄋ模┝私?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资助;


 ?。ㄎ澹┝顺稍钡ノ挥涤杏行е恫ǎêɡ?、商标、著作权等)数量合计100件以上,且近2年持续增长;


 ?。┥夏甓瓤沽酥恫ㄊ菘饨ㄉ?、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对深圳市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导航、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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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顺稍钡ノ幌喙刈ɡな椤⑸瘫曛な?、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权属材料;


  (六)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的相关材料;


 ?。ㄆ撸┑谌交挂婪ǔ鼍叩纳夏甓戎恫üぷ髦С龀杀旧蠹票ǜ?。


  第十五条  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充分发挥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资源积极作用,促进专利技术、专利设计实施运用,对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蚩蒲性核竦么葱鲁晒俳ɡㄗ擞糜枰宰手W手曜嘉喊凑詹怀导市砜煞延?、转让金额的5%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


 ?。ǘ┥昵肴舜庸诟叩妊;蚩蒲性核竦米ɡㄐ砜苫蛘咦茫⒁婪ㄏ蚬抑恫ň直赴富蛘叩羌?,且其专利许可备案或者转让登记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ㄈ┯泄刈ɡū恍砜苫虮蛔玫缴钲谑?。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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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的佐证材料;


 ?。ㄈ┳ɡ砜?、转让的相关合同及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转让登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四)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票据、银行回单。


  第十六条  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专利技术、专利设计的转化运用对接活动,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专利在中小微企业转化运用。资助标准为:参考对接活动的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昵肴耸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笫乱档ノ?、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ǘ┗俳钲谑凶ɡ擞霉ぷ鳎谏钲谧橹姑嫦蛏钲谥行∥⑵笠档母叩妊?、科研机构创新成果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


 ?。ㄈ┒越踊疃汛俪捎泄刈ɡ砜苫蜃孟钅?,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相关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已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四)对接活动完成不超过1年。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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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ɡ擞枚越踊疃橹?、取得成果等方面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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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资助标准为: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运用成效明显,符合条件的,在出口前尽职调查、风险预警及防控工作的实际支出成本以内,每项额外增加不超过20万元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一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笫乱档ノ?、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ず驮擞谩笆奈濉惫婊谏钲诳棺ɡ己郊捌溆τ玫确矫嫒〉媒虾贸尚?;


  (二)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在资助申请日上年度1月1日之后;


 ?。ㄈ┮讯酝夥⒉枷钅砍晒?,并同意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ㄋ模┢笠稻嗟己较钅吭擞贸尚飨?,申请额外增加资助的,应当基于导航成果完成了相关产品或服务出口的前期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风险预警及防控,且申请人相关产品或服务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


  所导航产业列入深圳市或上级政府重点规划,或者列入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的,可以优先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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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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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钅砍晒酝夥⒉嫉南喙夭牧?,可以附加项目成果运用成效情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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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笠稻嗟己较钅可昵肴讼喙夭坊蚍衲甓瘸隹诙?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风险预警或防控的相关材料,以及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年报、出口退税凭证或者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年度出口额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入池参与我市企业发行的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利息与担保费的合计金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5%,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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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魑氤仄笠挡斡胫恫ㄖと钅坎⒒竦萌谧剩昵氡咎醪固贝詈贤寻丛级男型瓯?,并已还清本息,且还清本息的时间在补贴申请日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三)同一笔贷款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贷款补贴;


  (四)企业入池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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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钪骱贤?、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等贷款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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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担保费支付凭证及票据,贷款进账单据、还款单据及利息支付凭证及票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资助标准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具体项目内容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部署进行确定。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昵肴耸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笫乱档ノ?、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ǘ┰谏钲谑写邮律疃?,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ㄈ┚哂写邮轮恫ㄖ卮笞ㄏ畹淖ㄒ等瞬藕屯哦?,以及保障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其他必要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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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ㄈ┚哂写邮轮恫ㄖ卮笞ㄏ畹淖ㄒ等瞬藕屯哦?,以及保障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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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ず驮擞谩笆奈濉惫婊谥恫ü谖ǚ矫嫒〉媒虾贸尚?;


 ?。ǘ┙⒘私贤晟频闹恫ū;ぶ贫?,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ㄈ┲恫ㄎㄏ钅坑猩芯觥⒅俨貌镁?,或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


 ?。ㄋ模┲恫ㄎㄏ钅客瓿刹怀?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自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1年;


 ?。ㄎ澹┫钅刻逑至似笠抵恫ū;つ芰臀ㄋ降奶嵘?,对深圳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ふ咧贫ň哂幸欢ú慰家庖?,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饨ㄏ钅坑泄匦畔?、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项目可包含单个或者多个维权事项,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或者以多个权属进行维权的,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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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ㄆ撸┚僦びλ?、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维权项目已获得本市相关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不予资助,但不包含本规程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项目资助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扣除:


 ?。ㄒ唬┪ㄏ钅坑谢竦弥恫ūO张飧犊畹?;


 ?。ǘ┪ㄏ钅恐胁糜谥Ц逗徒庑榈暮徒饨鸱延玫摹?/span>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昵肴耸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笠担凳┥钲谑兄恫ū;ず驮擞谩笆奈濉惫婊?,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ǘ┙⒘私贤晟频闹恫ū;ぶ贫?,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三)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有实际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ㄋ模┲辽昵肴颂峤簧昵肴罩梗恫ㄎㄏ钅坑信芯?、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ㄎ澹┫钅刻逑至似笠抵恫ū;つ芰秃M馕ㄋ降奶嵘?,对深圳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饨M馕ㄏ钅坑泄匦畔?、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昵氡恚?/span>


 ?。ǘ┥昵肴酥魈遄矢癫牧?;


 ?。ㄈ┢笠抵恫ū;ぶ贫冉ㄉ枨榭鏊得鳎?/span>


 ?。ㄋ模┌讣骨榭鏊得骷鞍咐治霰ǜ娴妊芯砍晒?/span>


 ?。ㄎ澹┑谌交挂婪ǔ鼍叩暮M馕ㄖС龀杀旧蠹票ǜ?;


 ?。┡芯鑫氖?、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ㄆ撸┚僦びλ?、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对于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二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资助。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的50%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ず驮擞谩笆奈濉惫婊?/span>


 ?。ǘ┚弑附贤晟频闹恫ê瞎婢芾碇贫龋⒑瞎婀芾碜橹芄购驮诵谢?,明确知识产权合规目标和管理职责,形成合规文化;


 ?。ㄈ┦崂砥笠抵恫ê瞎孀纯觯攵钥赡苊媪俚闹恫ê瞎娣缦?,有应对的措施、方案,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从而提升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置能力;


 ?。ㄋ模┫钅慷陨钲谑杏泄夭涤幸欢ń杓椭傅甲饔茫蚓哂衅渌匾缁嵋庖搴陀跋?;


  (五)项目完成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1年;


  (六)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ㄈ┓瞎彝臣凭止赜谥行∥⑵笠档幕直曜嫉南喙夭牧?;


 ?。ㄋ模┲恫ê瞎婢芾碇贫任募?;


 ?。ㄎ澹┲恫ê瞎婢纯銎拦辣ǜ婕罢姆桨福怪恫ê瞎婢蟛橐约叭〉贸尚У南喙夭牧?;


 ?。┑谌交挂婪ǔ鼍叩目怪恫ê瞎婢蟛橹С龀杀旧蠹票ǜ?。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ぶ卫砟芰μ嵘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すぷ髡荆∪嘤Φ男幸抵恫ū;ぶ贫群妥月苫疲嵘抵恫ū;ぶ卫砟芰?。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工作站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的50%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0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昵肴耸粲谝婪ǖ羌亲⒉岬男幸敌峄蛘呱袒?,建立知识产权?;すぷ髡?年以上,且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ǘ┰谏钲谟形榷ǖ墓ぷ鞒∷?,并配备负责知识产权?;すぷ鞯淖ㄖ盎蚣嬷爸靼斓墓ぷ魅嗽?人以上,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备;


 ?。ㄈ┤险婀岢构?、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ず驮擞谩笆奈濉惫婊?,在产业知识产权?;ぶ卫矸矫嫒〉媒虾贸尚В?/span>


 ?。ㄋ模┟磕曛贫üぷ髡灸甓裙ぷ骷苹剐幸抵恫ㄗ纯龇治?,按时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及行业知识产权状况;


 ?。ㄎ澹┰谏钲诳怪恫ū;ば⑴嘌?、服务、研究,为深圳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等服务,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六)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昵氡?;


 ?。ǘ┥昵肴酥魈遄矢癫牧?;


 ?。ㄈ┲恫ū;すぷ髡境闪⒓肮ぷ髦贫鹊南喙匚募?,工作站管理团队信息及运作情况;


  (四)工作站处置的典型案件报告、年度工作报告、行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为创新主体提供的服务情况等有效开展知识产权?;すぷ鞯南喙夭牧希?/span>


 ?。ㄎ澹┑谌交挂婪ǔ鼍叩墓ぷ髡局С錾蠹票ǜ妫?/span>


  (六)如有参加深圳市知识产权?;すぷ髡酒兰鄣?,需提供最近一次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上两个年度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昵肴耸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笫乱档ノ换蛘呱缁嶙橹?,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已在深圳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等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ǘ┰谏钲谟形榷ǖ墓ぷ鞒∷凸芾硗哦?,配备负责知识产权?;すぷ鞯淖ㄖ盎蛘呒嬷爸靼斓墓ぷ魅嗽?人以上,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调解员信息及相关调解经验已对外公开,知识产权?;ぜ熬婪椎鹘庀喙毓ぷ髦贫冉贤瓯?;


 ?。ㄈ┙?年内在深圳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数占申请人同时期纠纷调解案件总数的30%以上;


 ?。ㄋ模┙?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昵氡?;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人民调解组织需同时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书;


 ?。ㄈ┑鹘庾橹擞哦忧榭黾暗鹘庾颐ァ⑵甘?,调解员信息及相关调解经验对外公开材料;


 ?。ㄋ模┥狭礁瞿甓饶诰婪椎鹘夤ぷ鞅ǜ妫ê俗髑榭觥⒖沟鹘獾囊滴窭嘈秃褪?、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件数和占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人财物投入和占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等内容)及相关材料;


  (五)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确认文书;


 ?。┑谌交挂婪ǔ鼍叩纳狭礁瞿甓戎恫ǖ鹘庵С龀杀旧蠹票ǜ?。


  第二十五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资助,支持相关研究与建设,主要包括下列领域:


 ?。ㄒ唬┰谟呕袒肪持恫üぷ髁煊?,深圳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先进做法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满意度调查、相关分析与建议;


  (二)重点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规则的研究与建设;


  (三)国际及地区间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四)国内外知识产权?;す嬖蚣氨浠⑷鹊阄侍獾难芯?;


 ?。ㄎ澹┥钲谄笠岛M庵恫ū;ぷ纯龅鞑椤⑵拦兰肮手恫ň婪子Χ蕴逑笛芯亢徒ㄉ?;


 ?。┥钲谑兄恫ū;さ湫桶讣蚴录氖菔占?、整理和分析;


 ?。ㄆ撸┲恫ū;ば庞锰逑怠⑽幕逑?、技术支撑体系、标准化建设;


 ?。ò耍┲恫ㄗ铱獾戎悄姨逑档慕ㄉ?;


 ?。ň牛┲恫ū;すぷ骺己似兰邸⒓だ频难芯亢徒ㄉ?;


 ?。ㄊ┣炕钲谑兄恫ū;すぷ鞯钠渌芯亢徒ㄉ?。


  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昵肴耸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笫乱档ノ?、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ず驮擞谩笆奈濉惫婊?;


 ?。ǘ┰谏钲谟形榷ǖ墓ぷ鞒∷椭恫ㄗㄖ把芯咳嗽保薪贤瓯傅闹恫üぷ骰疲?/span>


 ?。ㄈ┛咕哂星罢靶浴⑾冉?、创造性或者系统性的相关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对推动深圳市知识产权?;ぬ逑到ㄉ栌氪葱戮哂薪虾玫慕杓⒉慰甲饔?;


 ?。ㄋ模┩饨钅砍晒跋喙匦畔⑾蛏缁峁拔扌栊砜晒┧宋蕹ナ褂茫?/span>


 ?。ㄎ澹┫钅恳淹瓿傻?,完成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1年。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昵氡?;


 ?。ǘ┥昵肴酥魈遄矢癫牧?;


 ?。ㄈ┫钅拷够蛲瓿汕榭鏊得鳎?/span>


 ?。ㄋ模┦凳┲械南钅啃杼峤豢尚行匝芯勘ǜ妫谌莅ㄏ钅康氖凳┍尘昂鸵庖?、预期目标、实施内容和方案、进度计划、费用支出计划、阶段性成效、工作团队情况等内容;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ㄎ澹┑谌交挂婪ǔ鼍叩南钅恐С龀杀旧蠹票ǜ?。


第四节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资助标准为:对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对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予以资助,每家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分公司;


 ?。ǘ┥昵肴艘延胄抡衅缸ɡ泶右等嗽鼻┒├投贤?,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本条规定的资助时仍在职;


  (三)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的发证时间距离资助申请截止日不超过2年;


 ?。ㄋ模┥昵肴艘呀⒋右蹬嘌悼纬烫逑挡⒖勾右蹬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ǘ┥昵肴说闹魈遄矢癫牧?,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ㄈ┬抡衅缸ɡ泶右等嗽钡纳矸葜ぜ⒗投贤?、最高学历证书、社??ㄒ约白手昵肴涨傲?个月以上社保缴纳凭证;


 ?。ㄋ模┥昵肴俗ɡ泶右蹬嘌悼纬烫逑迪喙夭牧希?/span>


 ?。ㄎ澹┥昵肴私?年开展的专利代理从业培训活动签到表、现场照片、培训课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ㄒ唬┥昵肴耸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笠祷蛑恫ǚ窕梗谏钲诳怪恫ㄗㄒ等瞬排嘌ぷ?;


 ?。ǘ┕ぷ魅嗽庇谏夏甓?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三)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后,在取得证书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ㄋ模┕ぷ魅嗽庇谏夏甓?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申请人在上述工作人员连续服务期间,均已依法为其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


  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可同时提出申请。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或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ㄋ模┳ɡ硎蛘咧俺苹竦谜叩纳矸葜ぜ约坝肫渚椭胺袷背ざ杂Φ纳绫=赡善局?。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无社保缴纳凭证的部分,可提供深圳社保部门发放的退休证件以及在申请人单位就职连续服务时长对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相关材料。


  鼓励获得本条奖励的单位对有关个人给予奖励,有关奖励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及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开展公益性培训,提升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资助标准如下:


 ?。ㄒ唬┟肯钆嘌蛋凑帐导手С龀杀咀手怀?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最多2个项目。


 ?。ǘ┲恫ù俳嗯嘌得磕曜手芏畈怀?00万元,知识产权?;だ嗯嘌得磕曜手芏畈怀?00万元,知识产权综合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昵肴耸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笫乱档ノ?、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ㄈ┰谏钲谑行姓蚰诳怪恫ㄅ嘌担蛞韵呱闲问阶橹姑嫦蛏钲谑衅笫乱档ノ换蛳喙卮右等嗽?、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培训,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ぁ⒐芾?、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课程培训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ㄋ模┡嘌狄淹瓿傻模瓿墒奔溆υ谏夏甓?月1日之后;培训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1年内完成培训计划;


 ?。ㄎ澹┡嘌凳粲诜怯灾?,免费向深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公众提供。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昵氡恚?/span>


 ?。ǘ┥昵肴酥魈遄矢癫牧?;


 ?。ㄈ┡嘌凳ψ实南喙夭牧?;


  (四)培训已完成的,需提交培训活动总结(含培训目的、对象、内容、效果等)、相关材料(公开的培训通知、符合培训课时和人数要求的签到表、培训讲师签字的培训工作总结、讲师劳务费支出凭证、培训现场照片等)以及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培训费用支出审计报告;


 ?。ㄎ澹┡嘌翟谑凳┲谢虿呋械?,需提供工作方案、课程设置方案以及具有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ぁ⒐芾?、服务等领域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15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昵肴耸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笫乱档ノ?、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项目主题应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公益广告制作及推送、重大政策宣传解读、热点问题或者主题活动深入报道等;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意识提升年度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ㄈ┫钅恳淹瓿傻模瓿墒奔溆υ谏夏甓?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1年内完成项目计划。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昵氡?;


 ?。ǘ┥昵肴酥魈遄矢癫牧?;


  (三)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相关工作总结材料(包括宣传目的、意义、方式、活动简介、宣传成果及相关链接等)以及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活动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ㄋ模┫钅课赐瓿傻模杼峤痪弑缸橹疃淖ㄒ等嗽蓖哦?、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和活动计划。


第五节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第三十条  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20万元。


  引进国外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外机构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ㄒ唬┍灰墓饣故粲谠诠庖婪ǖ羌亲⒉岬闹恫ǚ窕?,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


 ?。ǘ┍灰刮庾ɡ砘沟?,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


 ?。ㄈ┍灰墓饣褂涤兄恫ㄗㄒ倒ぷ魅嗽?0人以上;


 ?。ㄋ模┍灰墓饣股夏甓染哂兄恫ㄔ擞?、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者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者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ㄎ澹┰谏钲谏枇⑽榷ǖ墓ぷ鞒∷⒂涤形榷ǖ墓ぷ魍哦樱枇⑹奔浯?个月以上;


 ?。┰谏钲诔Wさ闹恫ㄗㄒ倒ぷ魅嗽辈簧儆?0人;


 ?。ㄆ撸┪钲谄笠堤峁┲恫ǚ?,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能力。


  引进国内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内机构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ㄒ唬┍灰墓诨故粲谠谏钲谑行姓蛲庖婪ǖ羌亲⒉岬墓谥恫ǚ窕?,注册时间5年以上;


 ?。ǘ┍灰墓诨褂涤凶ɡ硎蚵墒?0人以上;


 ?。ㄈ┍灰墓诨股夏甓染哂兄恫ㄔ擞⒆ɡ扌?、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ㄋ模┰谏钲谏枇⑽榷ǖ墓ぷ鞒∷⒂涤形榷ǖ墓ぷ魍哦?,设立时间达6个月以上;


 ?。ㄎ澹┰谏钲诔Wさ淖ɡ硎蚵墒?0人以上;


 ?。┪钲谄笠堤峁┲恫ǚ?,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昵氡?;


 ?。ǘ┥昵肴酥魈遄矢癫牧希?/span>


 ?。ㄈ┕谕饣辜霸谏钲诨沟娜嗽鼻宓ゼ跋喙刈矢癫牧?;


 ?。ㄋ模┥夏甓戎恫ㄒ滴袂榭鲎芙峒跋喙夭牧?,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


  (五)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的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相关材料;


 ?。ㄆ撸┍灰刮庾ɡ砘沟?,需提供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2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在深圳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经营活动,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ㄈ┯涤凶ɡ硎蚵墒?0人以上;


  (四)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诉讼等业务案例5项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或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100件以上,且上年度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不低于60%;


  (五)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未获得过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


 ?。┥夏甓染纯隽己?,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资助、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ǘ┥昵肴酥魈遄矢癫牧希?/span>


 ?。ㄈ┥昵肴松夏甓任钲谑衅笫乱档ノ?、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清单;


 ?。ㄋ模┳ㄒ倒ぷ魅嗽鼻宓?、社保相关材料及相应的资质材料;


 ?。ㄎ澹┲恫ㄒ滴裣喙夭牧?,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相关资料等;


 ?。┥夏甓染纯隽己?,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每家奖励2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登记注册满2年;


  (二)在深圳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运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ㄈ┙⒔∪恫ü芾碇贫?,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人员结构合理,拥有运营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10 人以上;


  (四)已独立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或专利池集成运作等方面的运营业务,取得较好成效;


 ?。ㄎ澹┲恫ㄔ擞J皆谌蛘吖愣【哂幸欢ㄓ跋炝?,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年内未获得过本条奖励,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未获得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


  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助、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昵氡?;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上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清单;


 ?。ㄋ模┲恫ㄔ擞菇ㄉ?、人员队伍以及管理制度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


 ?。ㄎ澹┲恫ㄔ擞ぷ鞒尚Ы樯芗暗湫桶咐牧?;


 ?。┥夏甓染纯隽己?,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项目不超过5家,每家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予以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昵肴耸粲谝婪ǖ羌亲⒉岬钠笫乱档ノ?、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提供商标品牌指导和服务;


 ?。ǘ┰谏钲诰哂形榷ǖ墓ぷ鞒∷浔干瘫昶放浦傅挤褡ㄖ叭嗽?人以上,已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ㄈ┲贫ǔて诘纳瘫昶放浦傅颊竟ぷ骷苹?,并开展相应的实施工作;


 ?。ㄋ模┥夏甓然镏钲谄笠到⒒蛲晟粕瘫旯芾硖逑?,在商标注册、续展、运用、专用权?;さ确矫妫峁┎慰夹畔⒑妥ㄒ狄饧?,并积极开展深圳区域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和商标品牌培训等;以开展商标维权服务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ㄎ澹┙?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昵氡?;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团队人员信息、工作规程和业务规范的相关材料;


  (四)工作计划及实际运营情况,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指导站上年度支出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ㄎ澹┨峁┲傅己头瘢股瘫昶放菩乒慊疃?、商标品牌培训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加大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支持,提升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研究、开发和提供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研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培养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对正在开展或者已完成的公共服务项目予以资助。


  资助方向如下:


 ?。ㄒ唬┲恫ㄐ畔⒎?、技术支撑、管理规范等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和建设,包括热点问题的跟踪研究、典型事件的梳理分析、重要数据统计模型的研究制订;


 ?。ǘ┥钲谑兄卮蟛倒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ㄈ┰谏钲谑兄氐阍扒⒏叩妊?、科研院所建立建设、运行维护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向深圳创新主体和转化运用主体传播利用;


 ?。ㄋ模┪钲谑械牟?、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检索、动态监测、研究分析、决策支撑等信息服务或者数据服务。


  资助标准为: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不超过50万元;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ㄈ┫钅恳淹瓿傻?,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的,需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ㄋ模┒杂诒咎醯诙畹谝幌睢⒌诙钏鲎手较?,申请人同意将项目成果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ㄎ澹┒杂诒咎醯诙畹谌?、第四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具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能力,项目成效明显。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昵氡?;


 ?。ǘ┥昵肴酥魈遄矢癫牧?;


 ?。ㄈ┫钅恳淹瓿傻?,需提交项目成果、总结报告以及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相关费用支出审计报告;


 ?。ㄋ模┫钅吭谑凳┲械模杼峤幌钅磕谌?、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效等相关材料及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组织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核准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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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钲谑兄恫ㄖ鞴懿棵哦陨昵氩牧辖惺芾砗统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告知其予以限期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时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形的,可以暂停资助或奖励审核,依法依规展开调查程序;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


  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适用核准制,其他项目适用评审制。


  第三十六条  评审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评审、管理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ㄒ唬┥钲谑兄恫ㄖ鞴懿棵鸥莸蹦曛恫üぷ髂勘攴⒉寄甓认钅可瓯ㄖ改希ㄍㄖ?;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ㄈ┥昵胂钅烤跎笸ü?,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ㄋ模┥钲谑兄恫ㄖ鞴懿棵鸥葑易槠郎笠饧岢鲎ㄏ钭式鹱手蚪崩钅糠桨?,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ㄎ澹┚疚抟煲榛蛘咭煲椴怀闪⒌?,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攵杂邢钅抗ぷ魅挝竦氖轮凶手钅浚η┒┳手钅亢贤?,并按合同约定开展资助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审核后应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年度预算上限的,按照对应预算金额除以应资助(奖励)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以此确定实际资助(奖励)金额。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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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


  (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三十九条  事中资助项目应当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针对合同资助金额50万以上的项目,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5位以上单数专家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核验或审计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本规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包括事中、事后资助,其他项目采取事后资助。


  第四十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无特别规定的,本规程所指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日期、代理机构、代理师等信息为准。


  本规程所指的知识产权许可以及转让行为,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许可和转让情形。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本规程规定的核准制项目,本规程无特别规定,且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amr.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10220549.html

文字解读:http://amr.sz.gov.cn/xxgk/zcwj/zcjd/content/post_10219882.html